醫院設立中止之勸告是否具處分效力(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4/08/28

黃浥昕 編譯


平成17年 (行ウ)第4號勧告無効確認事件
平成18年10月18日高松地方裁判所警察関係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私人醫療法人X計畫在香川縣觀音寺市開設新醫院,向被告Y香川縣健康福祉部醫務國保科提出醫院設立申請。然而,Y並未批准X之申請,而是基於醫療法第30條第7項之權限,先於1997年12月8日發出醫院設立中止之勸告(簡稱「本件勸告」),又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設立許可處分(簡稱「本件許可處分」)。X主張上述勸告及處分對其取得保險醫療機構指定的法律地位上造成顯著之不利益,恣意排除X欲開設醫院之目的,於程序存在重大明顯的違法,請求確認處分無效。


Y根據醫療法規定,制定了第二次香川縣保健醫療計畫,預定由觀音寺市、A鎮等1市9鎮組成三豐保健醫療圈,計劃將三豐保健醫療圈中不足病床數469床分配給當地8家醫院。與此同時,X向Y提出觀音寺○會醫院的設立許可申請。 本件經過如表1。




二、主要爭點

(一)本件勸告是否具處分性質,若有,則請求確認程序上是否違法而使處分無效。

(二)優先批准公立醫院的增床,是否違背醫療法旨趣。

(三)進行勸告時是否應依行政手續法第8條提供理由。


三、判決經過

第一,有關1997年12月8日之本件勸告,高松地方法院(2003年2月25日)判決,本件勸告不屬於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條第2項所指的「行政機關的處分或其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無法成為撤銷訴訟之對象。高松高等法院(2003年11月14日)也做出類似的判決,駁回X的上訴,但最高法院(2005年10月25日)判決,認定本件勸告屬於前述的「行政機關的處分或其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高松地方法院(2006年10月18日)更審判決,無本件勸告為無效之理由,駁回X請求。


第二,有關1998年2月26日於設立許可處分書中附加的有香川縣健康福祉部長署名、關於指定保險醫療機構相關事宜之文件,X提出的請求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經一審判決為不合法,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判決確定。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1期:醫預法施行後之調解運用與實務觀點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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