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醫師法第19條「應召義務」之適用限度與案例整理(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7/16
黃浥昕 編譯
壹、關於應召義務
日本醫師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1號)第19條規定:「從事診療之醫師,於有診察治療之請求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即所謂「應召義務」。其法律性質有二,第一,應召義務為醫師基於醫師法對國家所負之公法上義務,並無刑事處罰規定,亦未確認有行政處分實例。第二,應召義務並非私法上義務,醫師對患者並不直接負有民事義務。
雖應召義務係對醫師個人之訓示性規定,其違反所生之法律效果有限,但若不合理地拒絕診療,仍可能導致對患者的私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下級審判中於認定過失時,亦會引用應召義務的概念。然而,為推進醫師工作方式改革,不應將「醫師有應召義務」解釋為可以無限制要求其長時間工作,因此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在何種情況下醫療機關或醫師可正當地不回應診療請求,亦即構成應召義務觀點下的「正當理由」拒診。在探討此一問題時,有助於參考的是厚生省針對各都道府縣知事所發出的通知中所作出的解釋,以及相關民事判決案例。
貳、何謂有「正當理由」拒絕診療
一、厚勞省過去針對「應召義務」發出的通知(表1)

綜合上述通知等,可認為在判斷醫療機關與醫師在何種情況下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診療時,需依據社會通念,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患者病情的嚴重性與緊急程度、是否需立即應對。
(二)當需緊急應對的必要性高時,即使非診療時間內、非專科領域,原則上亦應採取應急措施等處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非診療時間內,但人們隱含地認為開業診所在事實上仍具備提供處置之可能性。
(三)醫師的專業領域與診療能力、醫師所處情況對醫療提供造成的困難程度(是否為診療時間內、是否需處理其他患者、是否不在或患病等),以及是否有其他醫師或醫療機關可替代提供醫療服務(醫療的替代可能性)。
二、厚勞省統整可正當拒診的情況類型(表2)

此處的「勤務時間內」不僅包括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已發布有效的加班命令之時間。若醫師雖待在醫院或附近,但已過規定工作時間且未收到加班命令,歸為「勤務時間外」。若醫療機構預計在夜間和假日接收急診患者(急救醫療機構等),夜間或假日也視為「診療時間內」,擔任假日夜間診所、假日夜間值班醫師等職務者亦同......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4期:尋找急診室的春天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