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表:2025/07/16
日本醫師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1號)第19條規定:「從事診療之醫師,於有診察治療之請求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即所謂「應召義務」。其法律性質有二,第一,應召義務為醫師基於醫師法對國家所負之公法上義務,並無刑事處罰規定,亦未確認有行政處分實例。第二,應召義務並非私法上義務,醫師對患者並不直接負有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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