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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本案為罹患腎臟癌的原告X,在接受健保所給付之「干擾素療法」的同時,另又合併採用非健保所給付,且不被認可為評價療養中之先進醫療範圍的「LAK療法」,易言之,本案之原告X採行同時併用受健保給付之診療與非受健保給付之診療的「混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2020/10/23
原告基於被告的錯誤醫療行為(fehlerhafte ärztliche Behandlung)與對其不足的解釋(unzureichende Aufklärung),請求財產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2020/10/16
本案為原告產婦X1、原告產婦夫X2及新生兒A,對被告仙台市立醫院Y提起因助產師B違反注意義務導致新生兒A在授乳過程中缺氧而終身殘障之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25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18
本案原告X為精神科醫師,目前在京都市內的精神科醫院執業。原告X擔任少年保護事件的鑑定人,卻涉嫌透露該少年的口供內容、鑑定報告等文件給出版社,嚴重侵害少年隱私權,被依違反刑法的洩密罪判刑4個月,緩刑3年。
2020/09/11
原告X之子(即死者)於1975年出生,患有思覺失調症類之心理疾患,因此多次入院治療,最後住院記錄在2004年1月。
2020/09/04
兩名原告X1、X2的肺癌末期家屬,在服用被告Y於平成14年(2002年)7月經厚生勞動省輸入核可的抗癌劑「Iressa艾瑞莎250錠」後,引發間質性肺炎死亡。原告X1的家屬病患A於平成13年9月被診斷為非小細胞肺癌第四期
2020/08/28
事件發生在3年前的南加州聖地牙哥(San Diego, CA),原告的家庭喜迎女嬰的新生,女嬰雖為提前五週出生的早產兒,但醫生告知母親女兒健康且活力充沛,便與其他早產兒一樣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
2020/08/21
原告X之妻子Y住於茨城縣,於2011年2月8日至A醫院看診,被診斷為左輸尿管結石,同日在B醫院也得到相同診斷。原告X原為麻醉科醫師,現為內科醫師,在看過妻子Y的X光片後,使用不同於B醫院開立之藥物,自行對妻子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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