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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曉翔
2020/04/27
對《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的意見——醫療產品缺陷損害責任的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完整地复制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九百九十八条,略有微调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针对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
德國
2018/12/05
醫療產品若具有顯著的意外風險,不待具體個案發生,即屬有瑕疵
原告即保險公司之代理人,基於從其保險客戶B及W處移轉之權利,向被告G公司請求因植入由被告引入歐洲經濟市場的心律調節器所為支出之賠償。
胡曉翔
2018/09/26
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998條的意見──醫療產品缺陷損害責任的一點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完整地复制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九百九十八条,针对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情形,视医疗机构为药品零售商,创设了患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规定
王麗莎
2017/12/08
醫療機構承擔了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嗎?
如果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的一人对受害患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向没有承担责任的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最终责任人,是指
王麗莎
2017/12/05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承擔了責任後,患者還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嗎?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缺陷医疗产品所造成的受害患者的损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
王麗莎
2017/11/24
在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因為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承擔替代責任嗎?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如果因为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医疗机构不是当然地必须承担替代责任。造成损害的医疗产品,应当是
王麗莎
2017/11/18
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才承擔對醫務人員或醫療產品的替代責任?
构成医疗损害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之间必须具有特定关系。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定的隶属或者雇佣关系
王麗莎
2017/11/10
什麼是醫療產品的召回義務?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依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缺陷,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嗣后能够发现其存在缺陷,因而必须履行对产品的跟踪观察义务。发现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
王麗莎
2017/11/07
醫療機構在醫療產品責任中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在医疗产品责任中,受害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王麗莎
2017/10/31
患者因中藥丸沒有警示而被噎死,是否屬於醫療產品的缺陷?
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4条关于“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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