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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字第143、144號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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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邱羽凡 │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 本案事實
- 爭點
- 判決理由
- 評析
(1)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機能
(2)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之要件
(3)對罷工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4)對雇主對抗行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5)附論:勞動事件法關於勞動事件之保全處分
主持人
劉志鵬 │ 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與談人
蔡朝安 │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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