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對於微型企業之雇主,立法者在本次修法時,針對「構成要件」上面,已經衡量了企業規模之大小,針對30人以下的企業,採取規範密度較低的防治措施,而就司法層面,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認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後,是否善盡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之防治義務,應就個案情形,依客觀情事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斟酌其所負擔之義務,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是否無法期待人民遵守等情形綜合判斷之,採取「期待可能性」理論,賦與法官於個案中,衡量義務人之特殊處境,以符合個案正義。


報告人

林慶郎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

高愈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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