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簡介】
醫預法重要的立法精神: 讓病人有及時的初步真相; 縮短醫界的訴訟煎熬期間; 提高辦理司法案件的效能
【講綱】
一、前言:新法立法與特殊字串的運用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爭議」兩種專用名詞
三、醫預法調解新制的立法目的
四、調解會的設置與立法疑義
五、建構了強勢的調解機制
六、醫預法中若干讓當事者安心調解的規定
七、醫療爭議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果
八、立法最大特色─設立初步判斷機構
九、應否為調解會設計標準作業流程的爭議
十、子法定案最後並未提供 SOP
十一、醫療事故關懷義務的履行
十二、關懷機制過程的話語不可拿來當證據打官司
十三、吹哨者保護條款
十四、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分析及其相關預防管控措施不可拿來打官司
十五、重大醫療事故除錯通報不可當證據
十六、除錯機制進行過程應衡量不同法益
十七、結語
報告人
曾昭愷 │臺南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與談人
林映姿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