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 訴訟上調解或訴訟外調解,基於滿足當事人追求醫療真相需求,醫療調解委員應扮演鑑定人角色,提供醫療真相,始能作為當事人間調解之基礎。
2.醫療調解委員鑑定時,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應就病歷為全面轉譯,,非僅就當事人提出之爭點提供鑑定意見。
3.醫療鑑定時應保障當事人在場權、表示意見權及發問權外,亦應提供當事人紀錄閱覽權,即應提供當事人書面鑑定報告。
4.醫預法設有醫療爭議評析機構,該機構所為爭議評析,性質上即為醫療鑑定,參酌德、日、韓之立法例,應賦與當事人在場權、表示意見權及詢問權外暨紀錄閱覽權,提供當事人書面鑑定報告。
主講人
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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