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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解析系列二:憲判字第11號違憲之後續處理知多少?遺產稅擬制贈與及配偶財產差額分配之處理原則
地 點:配偶贈與併計遺產稅之原則與實務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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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張曉芬|月旦會計實務研究副總編輯

【講座介紹】
關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釋憲結果,認為遺產稅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此外,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本講座首先從憲法法條釋憲之個案為起始,再詳細說明財政部發布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最後,以案例實務具體釋例計算做融會貫通之結尾。
【講綱】
一、細說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憲判字第11號之個案及緣由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應納稅額
(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三)稽徵繳納之行政程序
三、釋例計算及實例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