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九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6.23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摘要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說明
一、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廢止本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函令簡析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不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是委託人跟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自益信託,符合一定條件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本次函釋將受益人放寬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在信託期間仍可繼續適用自住房屋稅及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以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
主要條件分為2個部分:
一、 信託契約限制
- 受益人須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
- 委託人不得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這部分要特別在信託契約書明定)。
- 信託房地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
二、 自住使用要件
- 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實際居住於該房屋,並且任1人完成戶籍登記。
- 房屋及土地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土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且全國僅限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房屋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