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重要函令簡析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文章發表: 2026/07/09

李岱蓁

  •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房屋稅股長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九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6.23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摘要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說明

一、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廢止本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函令簡析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不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是委託人跟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自益信託,符合一定條件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本次函釋將受益人放寬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在信託期間仍可繼續適用自住房屋稅及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以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

主要條件分為2個部分:

一、 信託契約限制

  1. 受益人須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
  2. 委託人不得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這部分要特別在信託契約書明定)。
  3. 信託房地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

二、 自住使用要件

  1. 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實際居住於該房屋,並且任1人完成戶籍登記。
  2. 房屋及土地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且全國僅限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4. 房屋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 若有標示閱讀全文,全文收錄於月旦知識庫(權限以系統顯示為準)
  • 元照讀書館,元照智勝講座,月旦智匯學院,法學思維小學堂
  •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草案實務問題解讀(元照智勝講座)
  • 法人架構下的不動產課稅與企業分割傳承,房地合一稅2.0與企業併購法之實務運用,法人架構設計與資產保全實務,法人不動產架構與信託保全之法律與租稅界線
  • 咖啡戀課計畫
  • 房地合一與政府打炒房政策-房地合一稅2.0、平均地權條例、都更危老 | 月旦品評家
  • 聚焦函釋,洞見觀瞻,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會計財稅網

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5高普考關鍵知識點【會計&中會】鄭泓老師|公職考試|高上公職網
【高普考】115高普考關鍵知識點【稅務法規】曾繁宇老師|公職考試|高上公職網
【高普考】115高普考關鍵知識點【政府會計】王上達老師|公職考試|高上公職網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中級會計學&會計學】鄭泓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稅務法規】曾繁宇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財政學】施敏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