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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公司治理主管一職源自於1902年英國普通法所規範的「公司秘書」,在臺灣,則是分別由2016年「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2018年「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正式確認其角色與職責。  
2024/07/03
早期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並無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之規定。為強化公司治理,我國於2006年1月證交法修正時,正式將獨立董事法制化。一方面,期許透過獨立董事之設置,能提升董事會  
2020/06/24
台灣公司體制上股權較為集中,大股東或控制股東可有效掌控董事會,為使小股東有效監督、制衡大股東,公司法第245條賦予小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一旦達到公司法規定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門檻,小股東即可請求法院選派中立、專  
2018/04/18
目前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專職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職權範圍除依法律規定外,主要取決於公司章程及公司與公司秘書間之契約。公司秘書為公司之代理人且受董事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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