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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602 (74期)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自住房屋「居住」要件之認定──以近期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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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自住房屋「居住」要件之認定──以近期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 for Owner-Occupied Housing under Article 14-8 of the Income Tax Act: An Analysis Centered on Recent Administrative Court Decisions

作者

呂維翰

閱讀核心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出售自住房屋另重購其他自住房屋而欲申請退稅者,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需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要件。

關鍵詞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稅房地合一稅自住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602 (74期)

起訖頁

019-024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20074003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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