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取得同意逕自投藥導致患者死亡,判定醫師未盡說明義務該治療行為違法

文章發表:2017/05/31

黃浥昕

平成17年(ワ)第1247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本件患者於入院被告醫院接受氣喘治療過程中死亡。遺屬主張院方

  1. 對患者氣喘之嚴重度誤診,
  2. 不當、過量投與當時尚未得到厚生勞働省承認之氣喘治療藥Solu-Medrol(類固醇),
  3. 投與對治療氣喘無效之免疫抑制劑,
  4. 儘管已出現原血細胞減少症狀,仍未中止免疫抑制劑之投與,對院方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告訴。

針對爭點1、爭點2,法院認定患者屬於氣喘分類Step1~4中程度最嚴重的Step4「類固醇依存型氣喘」,為難治型的氣喘,並未誤診;且該氣喘治療藥Solu-Medrol於隔年即認可為氣喘適應藥物,經評估後醫師用藥並未過量,因此該氣喘藥之用藥未違法。但針對爭點3、爭點4,因免疫抑制劑以氣喘治療來說並非一般標準、已確立之治療法,且可能產生嚴重副作用,若有其他治療法可選擇的情況下,醫師需對其他治療法盡最善說明之義務。本件中即使醫師有對患者家屬(亦為醫師)說明,卻未對患者本人進行說明,未盡說明義務該治療行為違法,且與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判定院方需支付包括慰問金等共1230萬日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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