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應考科目
- 第一試:筆試80%
- 公共衛生政策
-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 第二試:口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