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應考資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附註: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之應考人,基本護理學實習、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以及綜合實習等科目加總需達總時數1,016小時。
應考科目
- 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80題)
-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及護理行政(80題)
- 內外科護理學(80題)
- 產兒科護理學(80題)
- 精神與社區護理學(80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