暌違二十年終修法 物理職能治療擬免醫囑

文章發表:2020/01/06

郭玟婷

隨著醫療技術進步,醫療分科越見精密化後,台灣民眾的健康促進、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各種失能預防需求逐年增加,但是依據現有法令的規定,以物理治療師法第二章第12條就有明文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取得醫師醫囑就擅自進行相關療程,其實是觸犯法律的。

物治師及職治師法先後於民國80年代公布施行,然而如今社會的預防醫學及自我健康照護意識抬頭,民眾可能自覺姿勢不良導致肌肉痠痛而尋求治療師協助,但礙於法令必須先取得醫師診斷,可是基本上身體沒有病痛是不容易取得診斷的;即便取得診斷證明,某種程度上是否可能造成健保資源的浪費,但實際上這樣的情況雖然荒謬但越來越常見。

另外在國內推行得如火如荼的長期照護計劃中,有非常多項目如到宅居家復能服務、輔具使用評估、居家無障礙環境評估及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等,需要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去執行。但是現行老舊法令的規範下,物治及職治師其實動彈不得,即便過去多方奔走,在無法與醫界溝通的狀態下,只能默默接受。而今終於傳出好消息,衛生福利部已說明物治師及職治師法修正草案若能在本會期順利完成三讀,可望於民國109年上旬由總統公布正式上路,讓法令更貼近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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