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4/09/29
  •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

  • 第3條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
    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者。
    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大功績者。
    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
    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 第4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防治獎金。
    二、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 第5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
    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 第7條

    通報病例之人得領不同額度之通報獎金時,以最高額發給之。
    二人以上通報同一病例,以先通報者為發給對象;同時通報者,依其得領獎金平均發給之。

  • 第8條

    個人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 第9條

    醫事機構或相關團體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地方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

  •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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