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2/02
  •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稱申請人)遇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附表一)。

  • 第3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親等關聯資料,為填具、核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 第4條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請附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
    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附表三、附表四)。


    三、親屬表。

  • 第5條

    本辦法之查詢範圍,以民國八十七年以後於主管機關人工生殖資料庫登錄之個案為限。

  • 第6條

    本辦法所定查詢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

  •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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