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士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沈方維 │最高法院庭長


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歷經八年多之運作,對於家事紛爭之妥速適正處理,已發揮一定成效。然實務上仍有若干爭議問題,有待釐清。本次講座探討二件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收養關係當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或應以何人作為適格之被告?另一則涉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訟程序而交錯適用訴訟法理?民事程序法學之解釋方法論如何適用於個案,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


【講 綱】
  • 第1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 身分關係當事人已死亡時,應以何人為被告?
  • 確認收養(養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之情形,何以未設得由檢察官為被告之特別規定?是否構成法律漏洞?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時,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一事,有無提起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應如何起訴以解決民事法律關係紛爭?
  • 本件訴訟以檢察官為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 第2則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是否不限於以兒童及少年為被收養人之情形,而涵蓋民法第1081條所定者?
  •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審理非訟化,其立法旨趣為何?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規定,有無牴觸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本件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而有廢棄發回必要?最高法院之解釋論是否有違立法旨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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