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薛智仁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在因陳述恐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就特定問題拒絕答覆,訊問人員負有向證人告知此項權利之義務。此一規定被公認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具體表現,但是關於其適用要件、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在實務上迭生爭議。從2003年至今,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問題已經累積為數不少的裁判,提出值得重視的看法。本次講座的目的在於體系性分析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且提出個人的評論,提供學界與實務界參考。


【講 綱】
  • I.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規範目的
  • II.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適用要件
  • III. 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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