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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訴訟裁判確定之行政處分不許申請程序再開?、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孳息之性質、定應執行刑與雙重處罰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關係(音頻)
內容簡介 | more |
主講人
元照讀者文摘
【講 綱】議題一:經行政訴訟裁判確定之行政處分不許申請程序再開?
一、「程序再開」之制度目的
二、提起行政救濟被駁回,可否程序再開?
三、實務、學說見解會否破壞「既判力」理論?
四、行政處分不同確定階段與程序再開容許性之關係
出處:經行政訴訟裁判確定之行政處分不許申請程序再開?/黃銘輝《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議題二: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孳息之性質
一、問題提出: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之孳息,究竟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有償取得之財產,是否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歷審法院見解
三、林秀雄老師見解:為法定孳息而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然而逕適用民法第1017條第1項即可,毋庸再用法學方法解釋之。
出處: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孳息之性質/林秀雄《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議題三:定應執行刑與雙重處罰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關係
一、系爭大法庭裁定法律爭點: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系爭大法庭裁定所持法律見解: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三、陳文貴教授之分析:一事再理並不當然等於雙重處罰,應視個案情形判斷,重新更定
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是否高於原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總和。
出處:定應執行刑與雙重處罰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關係/陳文貴《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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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1期/2022年01月出版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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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者文摘】
是由一群台大法律博碩生研讀《月旦法學系列雜誌》每月最新文章,並分享其閱讀心得的單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