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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重要裁定選析—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效力、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買通知義務、抵銷抗辯併計上訴利益等議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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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吳從周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講座介紹】
08.1.4法院組織法通過第51-1條至第51-11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1條至第15-11條規定,廢除臺灣施行將近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及判例制度,改採德國式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大法庭)。施行迄今,以民事大法庭為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專區可以查到經言詞辯論而統一法律見解之大法庭裁定19則、於徵詢階段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4則,扮演民事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重要功能。本次演講擬觀察並選評三個重要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進行分析討論,同時兼反思此一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概況。
【講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