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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工保險年資之採計──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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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工保險年資之採計──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
購買連結: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5363
內容簡介
本文之核心問題在於,投保單位負責人欠繳保險費,於其退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該欠繳保險費期間得否計入保險年資?
勞保老年給付之法律關係為典型之雙務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之期間,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受雇勞工參加勞保,其保險費以扣繳形式繳納,在德國法上,被保險人如能使人信服其保險費已經扣除,則其保險費視為已經繳納。
參考德國法上之規定,我國勞保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被保險人保險費如經扣繳,應解釋為擬制其保險費已經繳納,從而得計入保險年資。
投保單位負責人欠繳保險費,其對於保險費繳納與否,具有決定權限,其欠繳保險費應無保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從而其保險費不得擬制為已經繳納,從而其欠繳保險費期間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主持人
林佳和│政治大學勞社法中心主任
報告人
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與談人
梁哲瑋│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
免費試聽
論勞工保險年資之採計──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試聽)-發言人:張桐銳
完整影音
論勞工保險年資之採計──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主講人:林佳和、張桐銳、梁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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