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陳聰富 │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契約之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此項締約意思,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學界通說認為,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顯非妥當。

關於錯誤法則,本講座自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的觀點,檢討意思表示錯誤的類型。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約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訴請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課程特色】
  • 1.當事人締約意思其真意判斷標準
  • 2.締約上常見爭議及違約責任分析
  • 3.臺灣實務判決與外國法深度比較

  • 課  程 簡 介
    堂 次 講 綱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締約上的過失、無因債權契約
     
    1.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2.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
    3.締約上過失
    4.說明義務之違反
     
    二、締約意思、錯誤類型、無因債權契約
     
    1.當事人的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2.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
    3.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三、締約上過失類型與責任構成
     
    1.締約上過失之類型化:(1)依締約上過失的發生時序、(2)事締約協商而未締約:忠誠協商義務、(3)無締約意願而從事締約協商、(4)中斷締約協商(中斷交涉)
    2.無故中斷協商之救濟方法:(1)損害賠償請求權、(2)特定給付請求權
    3.締約後之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4.契約生效後之締約責任:訂立「不符期待之契約」(不利契約)
    5.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四、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
     
    1.序言
    2.台灣民法第184之第1項前段之權利
    3.擴張權利的概念
    4.擴大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
    5.「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理論的擴張
     
    五、違約歸責原則與解約之重大違約事由
     
    1.過失責任與契約之解除
    2.違約賠償之歸責事由
    3.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4.解除契約事由
    5.重大違約之判斷:違約類型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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