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簡介】

雇主應與居家工作者釐清工作中使用設備的範圍及維護權限歸屬,並善盡居家環境初始評估與指導員工自行檢視環境與工作設備的責任,並僅限縮於「雇主未落實監督評估及危害告知義務」與「雇主提供的設備直接導致之災害」方有成立《勞基法》職業災害的空間。

 

【講綱】

  • 壹、前言
  • 貳、案例判決
  • 參、居家工作之發展與困境
  • 肆、居家工作職業灾害認定困境
  • 伍、我國居家工作職業災害認定情形
  • 陸、美國居家工作職業災害認定情形
  • 柒、我國居家工作職業災害認定修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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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人

    林宇力 │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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