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注冊商標保護模式下,即使某一商業標識尚未通過使用形成具體信用,只要其通過商標註冊制度最先就某一標識進行註冊的話,就享有在全國範圍內禁止他人混淆性使用該標識的權利。從法律保護商業標識的宗旨來看,註冊主義對於未通過使用形成具體信用的標識進行保護的做法似乎與法律保護商業標識的邏輯相悖。但是從比較法來看,不但大量存在商標制度立法之初就選擇註冊主義的實踐,即使是原先採用使用主義模式的國家也逐漸通過立法確立了注冊商標制度。其理由就在於相比於使用主義,註冊主義具備獨特的制度優勢,典型的就是註冊主義具備促進商譽凝結於商標的功能。即使如此,註冊主義的優勢發揮和弊端彌補仍在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之中,應依據一國具體現狀,通過制度的設計與運用予以調節。在中國現實語境下,應該更為重視發揮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式與三年不使用撤銷抗辯在彌補註冊主義弊端上的作用,進而引導更多三年間並未實際使用的商標被撤銷或無法行使其權利。鑒於此本講座以注冊商標不使用抗辯制度為中心,結合中日兩國既有實踐經驗,從侵權訴訟中的不使用抗辯、異議和無效程式中的不使用抗辯,以及不使用抗辯與不使用撤銷程式的關係三個方面進行全面的論述與比較,以期實現中國商標法上相關制度的更新與提供供中日兩國相互借鏡的參考。

主講人:

張鵬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秘書長、專職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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