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江浣翠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簡介】

  自從民國104年長期照顧服務法訂定之後,對於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長期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於長照法下設置的長照機構可提供所需的服務。在長照法訂定之前,需要長期照願的失能者,可能依據不同的情況,分别接受護理、老人福利、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照顧,長照法的訂定應是希望能加以整合,提供更完整的規範、促進更完善的服務。

【講綱】

  • 一、緒論
  • 二、住宿式長照機構的定義與設立規範
  • 三、問題的提出
  • 四、「機構」、「長期照顧」、「失能者」的倫理議題
  • 五、在倫理方面訓練要求落實於制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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