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黃冠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與談人

蔡國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講座介紹】

  針對憲法法庭於113年10月28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違憲,並明確指出非配偶之外之繼承人不應負擔擬制遺產部分的遺產稅,且此部分遺產稅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對於現行遺產稅的執行實務產生重大影響。本講座旨在探討此項違憲判決對遺產稅執行實務所帶來的挑戰與調整需求,分析現行遺產稅執行是否妥適區分遺產與擬制遺產之範圍,並就如何依憲法法庭意旨進行配套修正與執行提供具體建議,協助相關實務工作者理解並因應新法制環境下的變化。

【講綱】

    一、解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概覽法條以及相關函釋
     判決對於繼承權與財產權保障之核心見解
     系爭條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判斷依據
    二、舉例討論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遺產與擬制遺產的認定與稅務處理
     處分受贈財產與否將影響執行標的
     執行標的優先順位
     可否執行拋棄繼承配偶
     情況一到情況八之核定面及執行面分析
    三、未來執行實務的影響與挑戰
     稅務機關對擬制遺產的執行範圍如何調整
     受贈財產人應否負擔遺產稅
     總遺產稅以及分遺產稅制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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