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劉明生︱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講座介紹】
  本次講座主要從實體法與程序法交互連結之觀點,探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理論與實務上所涉及的重要爭議,並輔以德國住宅所有權團體相關法制作為比較與參照。
【講綱】
 一、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是否負有管理之權限與責任?
 二、管委會是否具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類型為何?既判力與執行力是否會擴張及於住戶?與合夥團體有何相同與差異之處?
 三、管委會可否於如下之情形,為住戶進行訴訟?如可以,其構成何種訴訟擔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是否會擴張及於住戶?可否對個別住戶之私人財產強制執行?
  (一)頂樓漏水致住戶受有損害之案例;
  (二)共用走道堆置私人物品之排除及損害賠償案例;
  (三)社區停車場設施保管不當,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之案例。
 四、於土地共有物返還請求訴訟,管委會可否為住戶進行訴訟?如不可以,相關住戶可否為其他住戶進行訴訟?其確定判決既判力與執行力是否及於其他住戶?
 五、住戶對另一住戶提起噪音制止不作為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其可為如何訴之聲明之表明?法院勝訴判決之既判力與執行力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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