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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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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活動 | |||||||||||||||||||||||||||||||
.【紅加綠讀書趣】202506 | |||||||||||||||||||||||||||||||
簡介 | |||||||||||||||||||||||||||||||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四十三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表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系、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當事人適格、重複起訴之禁止、當事人恆定原則、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之問題、訴訟繫屬登記容許要件、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合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共有物返還共同訴訟、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告知、法院依職權通知、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證據法之基本理論、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與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個別證據程序、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爭點效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以及再審訴訟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主題。 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重要實務及學說見解之爭議,其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表,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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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
七版序 序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3 第三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訓練方式/7 第四章 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17 第五章 具體實例之解析/31 案例1 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與訴訟標的理論/31 案例2 訴之聲明之表明/59 案例3 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辯論主義(提出原則)與協同主義/64 案例4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93 案例5 辯論主義之適用範圍/98 案例6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101 案例7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131 案例8 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135 案例9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157 案例10 管轄權/169 案例11 當事人能力爭議問題之研析/178 案例12 訴訟能力/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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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
劉明生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 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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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
七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將民事訴訟實例研習,集中於四十三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主要包含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表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系、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當事人適格、重複起訴之禁止、當事人恆定原則、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之問題、訴訟繫屬登記容許要件、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合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共有物返還共同訴訟、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告知、法院依職權通知、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證據法之基本理論、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與舉證責任未轉換之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個別證據程序、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爭點效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以及再審訴訟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重要之主題。 此次改版特別增加新的修法部分(尤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修法之部分)、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於文中新增兩個新的案例「違法取得證據使用禁止之問題」、「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另外新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之體系」圖表,以利讀者與同學掌握與理解。此次改版為使讀者更加妥適掌握相關法理之適用,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案例中,特別指出: 「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情形,附隨一體性之法理,僅能適用於第一審原告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法院未判決之情形。此種情形並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因備位請求部分第一審法院並未判決。若第一審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或者無理由之情形,則涉及上訴不可分原則、處分權主義或者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問題,而無附隨一體性之適用問題。」於重複起訴禁止之案例中,增加如下之文字:「原告於A法院先訴請支付買賣價金;被告於B法院訴請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之情形(前訴訴訟標的為價金給付請求權主張,後訴為買賣前提法律關係不存在主張),前訴給付聲明不能代用後訴確認聲明。」 此次改版須特別感謝綺玲、俊宏與姝嫚同學於圖表製作與文獻蒐集方面之幫忙。對於最聰明與最美麗水果小兔兔Steffi長期以來的鼓勵與之支持,Jimbobo須致上無比感謝之意。最後對於我的父母一直以來的支持須致上萬分感謝之意。 劉明生(Ming Sheng Liu)謹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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