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網路書店─學習,考試,進修,實務 e應俱全【新書快報 / 最新雜誌 / 月旦知識庫 / 月旦品評家 / 電子書 / 購物Q&A 

一部請求之容許性與既判力

甲為註冊第OO號「食品套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0年7月1日至109年3月23日。甲、乙二人於105年1月17日,就乙所生產、製造、販售之「食品套袋」侵害系爭專利權一事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嗣乙又製作並販賣系爭產品,且該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甲乃於107年7月7日依系爭和解書第3、5條約定,訴請乙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律師費)、80萬元(違約金),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審)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第二審)駁回上訴而確定,事後,當事人甲因於前案訴訟僅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並聲明保留其餘請求權,且亦無表明僅為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故原告甲於前案訴訟未請求之2,920萬元,非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爰依和解書第5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及就賠償金額先為一部請求,保留其餘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試問:

(一)若您為本案乙之辯護律師,您會如何為抗辯之聲明?

(二)設若您為本件訴訟(後案)之法院,甲之起訴請求是否為合法。

知識點一部請求、既判力、舊同一事件說

思維導引

  1. 原告甲已依系爭和解書第3、5條約定,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100萬元。案經前案二審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原告並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補充請求,則原告再就其餘請求部分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等語。求為判決: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2. 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1,000萬元。
    (一)本案涉及一部請求之容許性及既判力範圍之問題。...(未完)

完整《思維導引》,請至【元照評量庫】angle.com.tw/Exam參閱

★近期熱門優惠★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客服信箱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統編:16604673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