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2月16日勞基法在增訂施行該條規定之前,立法上並無有關調職審查之明文規定存在,當時調職審查作法,主要係透過實務發展與學說討論,進行文明化的設想與整理,經內政部的函釋(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28433號)明文化整理出所謂「調職五原則」的審查規範,進而持續滙聚各方討論演進。整個過程可以說是從「調職『無』原則」到「調職『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