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醫師或醫療機構提供特殊之醫療技能、知識、技術,將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將結果告知病患,以便病人瞭解其所患疾病之態樣及可能之治療方式。此不僅為醫病關係中醫師之主要義務,並為病人自主決定權之重要內涵。若醫師就此涉及病人自主權之重要資訊未能及時告知,致使病人喪失其因及時知悉而得另為諮詢、重為檢驗、適時思考及謹慎決定之權利,縱其病症在治療時程上之延誤仍無從避免其應有之病情變化,但仍不得據為醫師因未能告知此病理檢查結果之疏失,且應由病人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及承擔治療之各項風險,但仍以有盡其適當告知義務為前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