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107年修正通過的公司法條文內容中,對於有限公司的主要修正重點在於股東表決權門檻的調降。無獨有偶,主管機關在108年變更其長久以來採取之見解,並原則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章程提高股東會決議、股東表決權門檻。上述兩者都涉及股東同意門檻的規範,且同樣都對長期以來根深柢固之企業法制實務、公司權限的分配帶來極大的衝擊,其所衍生之爭議不難想見。本場演講將就這些議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