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芳黃立陳煌銘
內容簡介
 

為了建立政府採購公平、公開的程序,以及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的品質,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伴隨政府辦理採購案件經驗的成長,歷經了六次修正。 為避免政府採購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並減少不公平的情形發生,採購法第63條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時,特別修正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舉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機關補助一定金額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時,皆須遵循採購法規定,以採購契約範本為訂約之原則。 而在所有政府採購的類型當中,又以「工程採購」執行期間最長,牽涉事項最為複雜,金額也最為龐大,故經常有不同類型的爭議發生。因此,除了採購契約範本的明文規定外,履約雙方如能對於法院見解有所瞭解,亦能達到預先防範契約爭議以及風險的效果,俾適時維護自身權益,使採購履約進行較為順暢。

主講人

陳錦芳 │長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技師


與談人

黃立 │政治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

陳煌銘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講 綱】
PART(1_7)
主講人:陳錦芳 律師

PART(2_7)
與談人:黃立 教授

PART(3_7)
與談人:陳煌銘 董事長

PART(4_7)
主講人:陳錦芳 律師

PART(5_7)
與談人:黃立 教授

PART(6_7)
與談人:陳煌銘 董事長

PART(7_7)
政府採購法行賄法律責任之探討—以2019年之採購法反貪增訂修文為中心政府採購法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之適法性疑義初探解析政府採購法的調解制度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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