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佑紘
內容簡介
本講座係自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評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並自此探索民法第197條第1項立法不足之處。
主講人
顏佑紘│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講 綱】
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當得利返還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
人格權侵害的純粹經濟上損失?—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前應先請求修補?
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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