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第230條規定了名譽毀損罪與公共利害相關場合的特例,名譽毀損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公然披露事實,毀損他人名譽。隨著網路時代的全面到來,嚴重侵犯他人名譽的案件不斷增加,如何協調對名譽的保護和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知情權之間的矛盾是中日刑法理論與實踐共同面臨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