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玲惠徐福晉
內容簡介
 

試用期間為實務上常見之制度,著眼於契約自由原則,考量事業經營僱用適合人力之需求,以及勞工選擇職業之自由,並非不得允許。然試用契約之法律性質,將影響其內容之合理性以及終止契約,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形。講者嘗試由合意終止契約相關法理出發,提出正當信賴以及手段相當性之判斷,或可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更具體之判斷,以抛磚引玉。


報告人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與談人

徐福晉 │最高法院法官

論勞工保險年資之採計──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之實務發展與修法『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一)2022勞動法之繼往開來論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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