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從周【簡 介】借地建屋事件中,若房屋為起造人後手所取得,當土地所有人請求其拆屋還地時,起造人之後手有無任何權利可主張?吳教授自各說之法理出發,以法學方法檢視各說之解釋適用,並以豐富之實務見解輔以檢討各說實體程序上之相關問題,最終得出使用借貸應債權物權化之結論。
【講 綱】序說:論題的重要性
一、深具本土性的實務難題
1.彰化平和國小拆除案(97台上2338)
2.幼稚園拆除案(兄弟反目案98台上1319)
3.土庫高中拆除案(99台上155)
4.彩色世界合建案(98台上1424)
5.新偕中合建案(98台上1339)
二、深具法學方法論之意義
1.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425-1條?第426-1條?
三、涉及法律理論之建構
1.使用借貸一般性物權化?誠信原則之個案衡量?
四、橫跨實體與程序法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