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瑀如內容簡介
主講人
戴瑀如 │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法定代理人就不利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事項應無同意或承認之權限──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34 號判決
【講綱】
本案事實爭點評析
(一)本判決之意義
(二)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保證契約之性質
(三)比較法上之觀點
(四)結論發表日期:2018年12月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意義──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02 號判決
【講綱】
本案事實爭點評析
(一)民法第75條後段之規範內容
(二)就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應負舉證責任?發表日期:2018年12月
【課程特色】1.爭點式整理學說、實務2.評析最高法院見解3.案例研習強化邏輯思考使用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規定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締約上過失類型與責任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