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内容简介】</h4><p>台湾健保医药分业政策下,药事法第102条规定医师调剂权限于政府公告「公告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情形」。偏远地区的界定非常明确,但何谓「医疗急迫情形」?台湾卫福部所公布之药事法施行细则第50条规定,系指医师「于医疗机构为急迫医疗处置,须立即使用药品」,食品药物管理署则发布解释函,认为所谓「须立即使用药品」之情形,系指「医师于急迫医疗处置时当场施予针剂或口服药剂」而言。但这些规定均由台湾大法官第778号解释宣告为违宪。因此,医药分业政策下的医师调剂权应如何定位?药事法中所谓的「医疗急迫情形」又应如何定义?医师、药师及病人,未来将走向什么关系?将是未来医药分业施行的下一波重点。</p><br /><h4 style="font-size:16px;color: #0a7b6f">【与会专家学者】</h4><h4 style="color: #0a7b6f">主持人</h4><h4>林萍章医师 │ 月旦医事法报告总编辑、长庚医院心脏外科主治医师、长庚大学医学院外科教授</h4><br /><h4 style="color: #0a7b6f">与谈人</h4><h4>毛慧芬 医师│ 妇产科医师</h4><h4>李志宏 医师│ 中华华夏医师协会监事</h4><h4>余万能 理事长│ 台湾药事质量改革协会理事长、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h4><h4>施肇荣 医师│ 德容联合诊所 主任医师</h4><h4>张耕豪 药师│ 律师</h4><h4>黄品钦 律师│ 大愿法律事务所 执业律师</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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