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纲要】
主讲人
陈业鑫 │ 业鑫法律事务所所长
◆受雇时雇主要求你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某区域开业,这约定有效或合法吗?
◆受雇时签的契约,离职时才发现离职条件不合理,甚至被要求罚款,此时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讲 纲】 - 医师应有劳动权益意识
- 医师纳入劳基法规范
- 医疗院所可能与受雇医师签订哪些契约
- 医师如何看待劳基法适用议题
(1)如何判别自己签的契约合不合理?
(2)五年长期约到了第三年才发现不合理之处,如何解约或争取公平?
(3)想离职发现违约下场不合理如何主张?—义大医院案
(4)竞业禁止之适法及合法—景新中医诊所竞业禁止案
(5)每周工时及时段安排(对象为非适用劳基法之医师)
(6)如果真的觉得不公想违约,如何保护自己损失最小?
(7)雇主扣留执照,不发离职证明?
(8)万一签了不平等契约,如何解除或终止才能维护自己权益?
(9)契约只有一份,保留在雇主那边,如何主张及保护自己?
(10)如何签一份真正能保障自己的雇佣契约?
(11)万一真的想告老板,但自己非劳工,可以劳基法来主张吗?甚者有何管道及方法可以保障自己?
延伸阅读
- 住院医师纳入劳动基准法的机会与挑战,王硕、黄心苑、陈亮甫、黄致翰,月旦医事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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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雇医师加班费: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7条之认定,黄浥昕,月旦医事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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