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纲要】
主讲人
朱德芳 │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206条第3项增定「董事之配偶、二亲等内血亲,或与董事有控制从属关系之公司」为董事利害关系人之当然范围,一改目前法院判决所采取之限缩解释,将利益冲突之范围延伸至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此一修正对于强化利益冲突交易之规范与公司治理必定有所帮助。
然本条之适用也存有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董事利益冲突说明义务之方式与内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之决策机关与表决权回避、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间之交易,以及一人公司与实质董事于本条项之适用,以及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管理机制之建立与董事监督义务等议题。
本讲座除将分析前述问题的可能处理方式,也将参酌国内外法规与实务情况,提出适合台湾的关系人交易管理的最佳实务做法。
【大 纲】
- 公司法第206条之修正与公司负责人之忠实义务
- 关系人之范围:公司法、证交法、财报编制准则、IAS 24之比较
- 关系人之辨识
(1)董事:说明义务
(2)公司:审慎查核、关系人数据库、实质受益人信息 - 关系人交易之程序
(1)决策单位:董事会或经理人?
(2)说明义务:方式与内容
(3)表决权回避:应回避与可以不回避之情况 - 第206条于一人公司、影子董事、关系企业间之适用
- 董事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法则(BJR)之适用
- 违反之法律效果与相关人士可能的法律责任
- 上市柜公司关系人交易管理最佳实务建议
延伸阅读
- 实质董事与公司法第223条,朱德芳,旦民商法杂志。
- 提升公司透明度及建置反洗钱措施,陈彦良、朱德芳,月旦法学杂志。
- 关系人揭露之探讨,许崇源,月旦会计实务研究。
- 从大西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案看独立董事之责任,朱俊铭、倪子岚,月旦会计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