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李念祖 教授 │ 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

张永健 博士 │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

从释字第400号公布以来,20余年来,极多既成道路所有权人仍然无法获得补偿。释字第747号解释,虽然原因事实与既成道路无关,却是一道曙光。本次讲座将先探讨释字第747号解释的射程范围,并分析最新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如何应对依据释字第747号解释请求征收地上权的财产权人。接着,本次讲座探讨既成道路所有权人如何运用释字第747号解释请求补偿。最后,为厘清日后其他类型财产权受限制、侵害时,如何依据大法官解释在行政法院请求补偿,本次讲座探讨如何具体化「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通常被过于宽泛地界定)与「财产权的特别牺牲」(通常被极为抽象地界定)。
【讲 纲】 - 释字第400号解释:史上最贵的解释,还是史上最被误解的解释?
- 释字第747号解释:
(1)大法官解释终于成为请求权了吗?
(2)可以依据本号解释请求征收所有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吗? - 既成道路请求权人的诉讼救济策略
- 何谓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何谓财产权的特别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