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家事事件法第52条将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确认婚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称之为婚姻事件,而此等事件属于诉讼事件,因此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73条,将之称为婚姻诉讼事件。由于民法关于结婚无效、结婚撤销或离婚均设有明文规定,因此理解此等事件之意义较无争议,但民法关于婚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事由,并无明文规定,关于此等事件之意义为何,有待检讨。又,现行家事事件法中并无关于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事件之规定,于立法说明中,亦未说明何以不规定此等事件之理由。本讲座拟从实体法之观点说明家事事件法中之婚姻诉讼事件,并附带说明家事事件法中何以不规定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理由。
主讲人
林秀雄│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荣誉讲座教授

【讲 纲】确认婚姻无效事件确认婚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事件
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事件撤销婚姻事件离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