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讲义/林秀雄
继承法讲义/林秀雄
遗赠与赠与/林秀雄.黄诗淳等
高龄社会与法导论/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数据中心.林昭吟.戴瑀如等
台湾1985年修正前民法第1079条原规定:「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但自幼抚养为子女者,不在此限」。 问题是,本条修正施行前,以收养之意思,自幼抚养他人未满7岁之未成年子女者,固然不须以书面为之,但如当时该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该法定代理人事实上能为意思表示时,是否应另要求:「由该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收养始得合法成立? 此项问题本具有原则上重要性,且因近年来实务上备受瞩目的争议事件,而特别受到关注。最近,台湾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该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号裁定,针对此项重要问题,有丰富而详尽的阐述。尤其是,11位大法庭法官中,另有4位法官出具不同意见书或部分不同意见书,足以呈现台湾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论证方法及价值取舍或利益衡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