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决看透政府采购契约—工程采购篇/陈锦芳.陈高星等
政府采购法解读—逐条释义/黄钰华.蔡佩芳
政府采购法实用/谢哲胜.李金松
公共工程履约管理100问/黄宗文
为了建立政府采购公平、公开的程序,以及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确保采购的质量,采购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伴随办理采购案件经验的成长,历经了六次修正。 为避免政府采购个案采购契约不完整,并减少不公平的情形发生,采购法第63条于100年1月10日修正时,特别修正规定:「各类采购契约以采用主管机关订定之范本为原则,其要项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参考国际及国内惯例定之。」举凡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或受政府机关补助一定金额之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时,皆须遵循采购法规定,以采购契约范本为订约之原则。 而在所有政府采购的类型当中,又以「工程采购」执行期间最长,牵涉事项最为复杂,金额也最为庞大,故经常有不同类型的争议发生。因此,除了采购契约模板的明文规定外,履约双方如能对于法院见解有所了解,亦能达到预先防范契约争议以及风险的效果,俾适时维护自身权益,使采购履约进行较为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