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薛智仁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因陈述恐使自己或特定亲属受刑事追诉或处罚时,得就特定问题拒绝答复,讯问人员负有向证人告知此项权利之义务。此一规定被公认是不自证己罪原则的具体表现,但是关于其适用要件、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效果等,在实务上迭生争议。从2003年至今,台湾法院对于上述问题已经累积为数不少的裁判,提出值得重视的看法。本次讲座的目的在于体系性分析台湾法院的见解,并且提出个人的评论,提供学界与实务界参考。
【讲 纲】I. 不自证己罪拒绝证言权之规范目的II. 不自证己罪拒绝证言权之适用要件III. 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