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林文舟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租税债务与处罚于本质上有所不同,前者乃于课征要件事实发生时,租税债务即为成立,故协力义务与租税债务有密切的关连,课税处分仅系加以确认及命为给付而已,然租税处罚要件事实纵使发生,并不当然成立行为人受罚义务,须俟作成裁罚处分,始有依处分内容缴纳罚锾或为其他行为之义务,裁罚相对人并无先验的协力义务。
补税处分系租税构成要件事实实现的法律效果,漏税处罚则系漏税罚要件事实该当的法律效果,两者虽均以租税构成要件事实实现为前提,但漏税罚要件尚包括故意或过失行为及因而造成漏税的结果。故纳税义务人纵有应补征税额,尚须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并造成漏税的结果,始能处以漏税罚(台湾司法院释字第337号解释参照)。
纳税义务人于补税处分作成的行政程序有协力义务,但纳税义务人对于漏税处罚的作成无协力义务。补税与漏税处罚的要件宽严有别,构成补税要件并不当然符合漏税处罚要件;补税与漏税处罚的举证责任分配稍有差别,且证明度要求高低不同,故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结果,纵使可以认定有应补之税额,亦未必足以认定有逃漏税之事实 。
【讲 纲】税务诉讼之本质与特征举证责任纳税义务人协力义务补税与漏税罚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