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多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规定,出卖「共有土地」全部于第三人,未出卖的少数共有人依同条第4项规定,是否亦享有优先承买权?答案如为肯定,多数共有人如未通知少数共有人行使优先承买权,反而将共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于第三人,少数共有人知情后,是否仍得主张优先承买权,并以多数共有人已不能履行其出卖人义务为由,依民法第226条第1项关于给付不能的契约责任规定,向多数共有人请求损害赔偿?或仅得依民法第184条第2项关于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规定,向多数共有人请求损害赔偿?
台湾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号民事大法庭裁定,针对上开问题,统一法律见解,值得重视。本次讲座,拟以主讲人先前发表的论文「多数共有人未通知少数共有人行使优先承买权而处分共有土地的契约责任」为基础,进一步深入探讨相关问题,分析评论其所牵涉的理论基础与实务发展。
主讲人
陈忠五 │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讲 纲】 - 前言
- 裁定
- 案例事实
- 法律问题
- 法院见解
- 评析
- 优先承买权的目的
- 优先承买权的存在
- 优先承买权的行使
- 优先承买权的侵害
- 结语